凡转让房地产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人,除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对象外,均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房地产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该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比照享受上述规定。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不予免征。
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需缴纳的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1.营业税:以房屋转让价减去购入或受让原价后的差价,按5%的税率计征。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①城建税:以应缴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三资企业不征)。房产住落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房产住落地在镇区的,城建税税率为5%;房产住落地在常阴沙农场的,城建税税率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