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明住房〔2009〕5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在配偶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除外)。
二、调整购建房首付款比例
(一)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建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购建房首付款比例从30%提高到40%。
(二)对职工(含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建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购建房首付款比例从30%提高到50%。
三、对职工曾经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办理过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的贷款次数累加计算),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