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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收集 加入时间:11月18日 08:2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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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最高法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离婚后的房产、子女纠纷及“小三”插足情形都被提及。“它的导向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意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
根据意见稿,婚前所买房屋将可能成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的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A
婚前所买房产算谁的?属个人!
【新规】意见稿对房产分割所作的规定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2000年,小吴和小娟恋爱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芳。可5年后,因家庭矛盾闹起了离婚。小吴和小娟签下离婚协议,却一直未办理离婚登记。随后,小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连续两次被法院驳回。第三次诉讼时,小吴提出,自己和妻子所居住的房产是其父母在他们婚后出资购买,应当判归己有。不过,小娟虽然承认房子是小吴父母购买,但她称房屋的产权证是婚后取得,因此房屋应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解读】维扬区法院一名法官表示,因为小娟对小吴父母赠房无异议,所以按照意见稿,这套房屋将成为小吴的个人财产。
江苏省大扬律师事务所的刘俊律师则说,如果小吴只为该套房产交了首付,那么在结婚期间,他和小娟为房屋所还的贷款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而对于夫妻俩未还的贷款,以往多是以双方的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来认定的,但根据意见稿,离婚双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时代也许一去不复返。因为按照这一解释,“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小吴和小娟在离婚时没有还清贷款,那么当房屋判归小吴后,小娟将不再为剩下的贷款而犯愁。
B
因不孕不育可否离婚?可判离!
【新规】意见稿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不过,“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淮南姑娘小丽来扬后认识了小勇,并走进了婚姻殿堂。不过,甜蜜的婚姻没进行多长时间就变了质。原来,小丽发现自己不孕。得知这一情况后,小勇的母亲不愿意就这样“断了香火”,于是挑动小勇向小丽提出离婚,这让小丽无法接受。见对方不同意,小勇竟拳脚相向。同时,他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
【解读】“对小丽来说,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法院不判离,双方纠缠不清,使一些不孕妇女饱受家庭暴力或冷暴力,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说,意见稿的规定似乎更人性化。
“但意见稿也称,要‘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才予以支持,”广陵区法院一名法官称,意见稿对双方感情破裂有所规定,不过,感情破裂不好举证,很难说清。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虽然意见稿的用意是好的,但其并非为离婚放低了门槛,只是在导向上更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男方以女方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的,法院一向不予支持。”一名法官称。
C
第三者可否索要补偿?不支持!
【新规】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案例】王先生结婚后被安排到位于山东的一家分公司,在那里,他认识了小青。久而久之,远离妻子的王某竟和小青发生了关系,并且开始同居。不过,王先生的妻子很快察觉到了异样。随后,她专程跑到山东,将丈夫和“小三”捉奸在床。事后,小青称是王某找的她,要王某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100多万。小青“理直气壮”的原因是,王某曾打过一张100多万的欠条给她。王某的妻子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欠条无效。
【解读】江苏省大扬律师事务所的刘俊律师称,意见稿出台这样的规定,对于遏制“傍大款”“找小三”之风大有裨益。根据意见稿,如果能认定小青为第三者,且这100万的欠条确实是所谓的补偿而非真正借款,法院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如果王某已经付给小青这100多万,但同时他又反悔,那么按照之前的认定,法院仍将不予受理。
市中院一位法官认为,出台这一解释,更多是为照顾因“小三”介入而受到伤害的婚姻无过错一方,如果不做这样的司法解释,这样一张欠条很可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而夫妻双方中本无过错的一方也要因此而受“连累”。
【声音】
最大的意义在于一种导向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对许许多多离婚案例的总结,同时也反映出该类案件中分割房产、生育权利和第三者插足等新的社会问题的突出。对于意见稿,法律界人士认为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导向作用,因其更像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反映。
不过,市中级法院祁若冰法官称“有利有弊”,以生育权为例,双方结婚应更多从情感的角度介入,而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反倒是一种“伤害”,法律“应更鼓励健康向上的东西”。
祁若冰对意见稿的态度是“谨慎”,“将第三者纳入司法解释也无可厚非,既然当事双方在一起,那就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既然做出选择,他们就要为此负责。”他觉得,法律考虑更多的应当是因“小三”介入而受到伤害的婚姻“无过错方”,因此,意见稿做到了对他们的“充分照顾”。
“财产明晰是大势所趋,否则只能带来无尽的纠结。”对于婚前购房的司法解释,他表示支持。
(本文来源:扬州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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