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季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新增家庭申请通告
根据《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1号)、《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9号)的规定,现就2010年第2季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新增家庭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以内(即570元/月·人)。
3、申请家庭成员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且2000年以后(含2000年)在住房二级市场无交易行为。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经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归申请人直接抚养;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5、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间
报名领表时间自2010年4月8日起至4月23日止,提交申请材料时间截止4月30日。
三、保障期间
本次申请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期间自2010年4月起。保障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
四、保障方式
保障的方式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分得廉租住房并交付入住之前享受货币补贴),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本季度无实物廉租房可供分配。
请符合条件、需要报名的家庭到各自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